关于进行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

 

济残联字〔2017〕15号

济宁市直、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用人单位,特殊企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济宁市残疾人就业办法》(济政发〔2014〕25号)、《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70号)、《济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体制的意见》(济政办字〔2009〕93号)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及保障金缴纳时间

  年审时间:2017年6月25日前

  缴纳时间:2017年7月—9月

  二、年审地点及联系电话

  年审地点: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济宁市小教场街10号,市政府南50米路西)

  联系电话:2885578

  三、保障金计算方法

  2017年应缴纳的保障金=(用人单位2016年职工总数×1.5%-2016年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需携带的年审资料

  1、加盖公章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表格可到市残联网站下载http://www.borensg.com/或到年审地点领取,涉及的文件依据可在市残联网站查找)。

  2、2016年6月和12月份全部职工原始工资发放单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在岗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在岗残疾职工缴纳的2016年全年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可在社保网站打印或到社保部门开具证明)。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以上4项资料,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持前3项资料办理年审。

  五、有关说明

  1、2017年10月1日前逾期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将从本年度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以下情形不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超过法定就业年龄的;用人单位未为残疾职工购买或以个人名义购买养老等社会保险以及用人单位直接将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残疾职工不在岗,在单位空挂的;从用人单位获得货币收入,但不在岗的用人单位供养的残疾人;在多个单位挂名重复申报的残疾职工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不定期抽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情况,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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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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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日期:2017-08-25